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造就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实施“河北省青年科技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者;
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锐意创新,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附设“河北省青年科技提名奖”, 每届授奖不超过10名,不分配推荐名额,对同一人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推荐在本地区工作的候选人;省委和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人事处推荐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河北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或与相关厅局共同推荐在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省军区政治部推荐在军队系统工作的候选人。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与审批:“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河北省青年科技提名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河北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三人,分别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制定《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其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科协学会部。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五至六人,委员若干人。评审期间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组候选人初评;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评审结果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科协审核后备案。
第七条 “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河北省青年科技提名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以物质奖励。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下发文件,通报各推荐单位和获奖者。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为支持部分获奖者进行科研、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由河北省科协负责设立“河北省青年科技基金”向省内外团体和个人、企业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九条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培养获奖者进一步成长,发挥获奖者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十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河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